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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1年全国各地供暖时间一览表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3日 来源:网络

北京:10月10日开始注水试验

河北省

廊坊市:2020年11月15日—2021年3月15日

定州市:2020年11月15日至2021年3月15日

山西省

太原市:11月1日如期供热

朔州市:10月25日供暖

大同市:10月开始注水

忻州市:2020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共五个月。

平鲁区:10月1日一直持续到2021年4月底,长达七个月

内蒙古

呼和浩特:10月10日起错峰点炉升温,确保10月15日正常供热

赤峰市:2020年9月8日起陆续开始注水

呼伦贝尔: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陕西省

西安市:2020年11月15日至2021年3月15日。

山东省

沂水县:2020年11月10日至2021年3月15日。

临沂市:每年11月20日至次年3月10日

河南省

安阳市:2020年11月15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止

辽宁省

大连市:预计2020年11月5日——2021年4月5日,为本年度供热采暖期。

以上日期仅供参考,每年供暖时间各地区会根据天气情况来实行。

2020年-2021年暖气费标准

因为每个地区暖气费收费标准不同,可以参考北京地区:

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试行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征收,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即:用户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建筑面积;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用热量。

一、基本热价

1、燃煤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7元/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

2、市热力集团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2元/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

3、燃气、燃油、电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8元/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

二、计量热价

按照用热量征收,价格标准为每千瓦时0.16元,等于每吉焦44.45元。

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用户应当将本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采暖费足额缴纳,逾期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自次年1月1日起将计收未支付部分的逾期违约金。

面积确认:建筑面积的依据主要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带有测绘法律依据印章的实测报告)或其他在法律上对于建筑物面积认可的文件。

对于提供不出以上材料的建筑物或房间可以暂时依照建筑物的预测报告、竣工图纸、施工图纸或进行实地丈量和上下套裁等来计算供暖面积,待取得法律认可的依据后进行调整变更。

对供热建筑物内房屋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按超高计算,即采用热费按双倍建筑面积收费。简易房屋、工棚、活动板房、正在施工的建筑物按轻体计算,即采用热费按双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