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周岁。
《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用工,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设定童工的年龄界限是依据公民的行为能为的不同情形,《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是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均是属于未成年人。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法律上设定童工为不满16周岁的用工。任何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如果招用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的,是招用童 工性质,属于违法行为。这是国家法律对低龄未成年人的重点保护措施。
使用童工罚款
1、《劳动法》规定: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2、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造成童工死亡或严重伤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也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根据规定,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4、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其不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也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负有相关义务。
世界无童工日起源:
国际劳工组织于2002年设立了世界无童工日,将重点放在对全球范围童工的关注和需要消除这种现象的行动。每年6月12日,来自世界各地的政府,雇主和工人组织,民间社会,以及亿万人民群众聚集起来,突显出童工的困境,探讨人们怎样来帮助他们。
在世界各地,有大量的儿童在第三方或者雇主家里从事有偿或者无偿的家政工作。这些儿童特别容易遭受剥削。他们的工作往往隐藏在公众视线之后,他们可能被孤立,也可能在远离家的环境下工作。家政工作中的虐童事件屡见不鲜。2013年世界无童工日呼吁:
改革立法及政策,以确保消除家政工作雇佣童工,同时给已经达到法定工作年龄的的青年提供体面工作的条件和适当的保护。
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89条关于家庭雇工的体面工作并执行国际劳工组织童工公约
打造全球性的反对童工运动并促进家庭佣工组织的能力建设
国际劳工组织第182号公约的通过巩固了消除童工劳动的全球共识。已有数百万童工受益于该公约,但仍有许多工作要做。据最新数字估计,仍有2.15亿儿童在被迫当童工,而其中的1.15亿儿童在从事危险工作。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已将2016年定为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的期限。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更大的努力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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