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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妇女节的古代女性过的什么日子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07日 来源:网络

先秦

实际上,古代妇女的社会地位是有起有落的,每个时代都有其特点。比如殷商时期,正是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过渡的晚期,妇女的地位着实不低。根据甲骨卜辞记载,有一批女性在在政治、军事上被委以重任,比如商王武丁的妻子妇好,能征兵组成军队,并做为主帅征伐敌国。不仅妇好一人,商代常年有一批女性驻守边防抵御外敌,或担任地方长官并向商王纳贡。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商代妇女不仅可以参与军事,还可以主持祭祀,甚至死后也能象男性那样配享祭祀,这一点是后世女性难以企及的。

周朝时,随着经济的发展,采集经济转变到农耕经济,男性劳动能力的重要性逐渐凸显,情况有所变化,但母系社会之风尚有遗留。象最早的一批古姓,姬、姚、姒、妫、媿、姞、婤、嫪、姜、娄、嬴、妘等,多以女字为偏旁,这一习俗可以视为母系社会的烙印。

然而史籍中记录的周代女性名字,并不是属于自己的独特称谓,只能显示父亲和丈夫的信息。例如秦穆公之女文嬴,名字当中的嬴,可以看出她来自嬴姓秦国,文是指她丈夫晋文公,而这位女子作为一个活生生的个体,却独独被掩盖在了父权和夫权之下。

《周易。序卦》说“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在周代的社会序列中,夫妇关系排在父子君臣之前,因此,男女婚恋问题十分受重视,官方在仲春之月举行祭祀活动,以令男女聚集,男女配对不予禁止,鳏夫寡妇促其再婚。周代女性在婚恋生活中自由度较高,自己物色对象甚至私定终身的情况,在《诗经》中屡有展现。

《国风。郑风。野有蔓草》

野有蔓草,零露漙兮。有美一人,清扬婉兮。邂逅相遇,适我愿兮。

野有蔓草,零露瀼瀼。有美一人,婉如清扬。邂逅相遇,与子偕臧。

《国风。召南。摽有梅》

摽有梅,其实七兮!求我庶士,迨其吉兮!

摽有梅,其实三兮!求我庶士,迨其今兮!

摽有梅,顷筐塈之!求我庶士,迨其谓之!

前者表现的是两情相悦的场景,后者则是女子催促有意追求的男子尽快行动。

先秦的离异女性虽然哀怨,但可以从容再嫁;对于男性来讲,也不会歧视再嫁的女子。比如《小雅。我行其野》中的女子,就说“我行其野,蔽芾其樗。昏姻之故,言就尔居。尔不我畜,复我邦家。”你不再爱我,了不起我就回自己家去。

但随着父权制的进一步巩固,女性受到的约束越来越多,贵族女子的婚姻常常由其父兄包办,而媵妾制度使遣嫁女子及其陪嫁姐妹在内的众多女性成为物品而被赠与或行贿,更有甚者,还有可能成为殉葬品。到战国时代,包办婚姻从贵族阶层蔓延向民间,《孟子。滕文公下》说“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

可能会有人提出来,春秋战国时,女子也有参与政事的啊,比如秦国宣太后、赵威后、田齐君王后,但那是特定情景下的个例,不具有普遍性,对先秦妇女的整体影响也十分有限。

两汉

与此类似的是汉代女性参政议政的情况,比如以吕后为代表的两汉太后涉政。

还有一批贵族妇女被封侯,拥有爵位和封邑,象汉高祖刘邦封长兄妻子为阴安侯;吕后封萧何夫人为酂侯,樊哙妻子吕媭为临光侯;汉武帝尊外祖母臧儿为平原君,同母异父姐妹金氏女为修成君。另有其她女性展露出过人的政治才能,如淮南王刘安之女刘陵常年在长安替父搜集情报,和亲乌孙的解忧公主及其心腹冯嫽在西域外交上做出的巨大贡献。但总体来讲,两汉贵族女性政治权力具有不稳定性和局限性,她们的政治权力,是男权的衍生,女性本身依然处于附属地位。

汉朝贵族女性的附属地位,表现最明显的莫过于和亲,那些刘氏宗女、诸侯王女远嫁匈奴和乌孙,用自己来换取边境脆弱的和平,有的在丈夫死后求归汉廷而不可得,还必须忍受收继婚,再嫁给丈夫的儿孙或兄弟。比如细君公主先后嫁给祖孙两代乌孙王,解忧公主在乌孙也先后嫁过三次。

值得一提的是,母系遗风在汉代似乎也并不鲜见。汉朝皇族的称号中常常冠以母姓,如汉景帝与栗姬之子刘荣曾称“栗太子”,汉景帝同母姐馆陶公主,亦从母姓,号为“窦太主”,汉武帝与卫子夫之子刘据曾称“卫太子”。

而汉代女性在再婚问题上,也有相当大的自主权。卓文君新寡,改嫁司马相如,后者因才华得到汉武帝赏识;汉武帝本人的母亲王太后,在嫁给景帝之前,有过一段婚姻和一个女儿;武帝外祖母臧儿嫁过两次,因此王太后和国舅武安侯田蚡是同母异父;武帝姐姐平阳公主先嫁平阳侯再嫁大将军卫青。

但如果要说汉代女性地位很高那就言过其实了,因为在经济方面,妇女完全处于劣势。汉初法律规定“为人妻者不得为户”,汉文帝曾“赐民爵一级,女子百户牛酒”,女子只有在无夫且无子,作为户主的情况下才能分到皇帝的赏赐。在家庭中,儿子是父亲遗产的主要继承人,妻妾无法继承丈夫遗产,最多只能代管;女性因丧偶或离异,可以从夫家索回自己婚前带来的财产。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汉朝女性才能继承父亲的财产,比如卓文君得到父亲厚赠的一笔家财“厚分与其女财,与男等同”。

《汉书》和居延汉简显示,汉代女性的活动范围并不局限于家庭,除纺织缝纫之外,也承担部分田间山头的劳作,她们还需缴纳赋税、承担徭役。在经济凋敝、百废待兴时,女性对于社会生产的恢复起到了重要作用。汉朝女子有充当医生的,如义姁以医术得幸于武帝之母王太后;毒杀汉宣帝皇后许平君的淳于衍,是太医署的女医。班昭不但续写《汉书》,还为后宫讲学、撰写《女诫》,她可算是中国早期的女性知识分子代表。出身白富美的卓文君更是当垆卖酒,顶着才女的名头从事起了餐饮业。

可是另一方面,汉代社会对女性行为的约束却越来越明显,西汉刘向的《列女传》和东汉班昭的《女诫》,为女性“行为模范”设计出了一套样本。汉代官方也有褒奖贞节妇女的记录,但这样的范例还不具有普遍性。

魏晋南北朝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一个大动乱的时代,也是精神高度自由和开放的时代。女性自主择偶和再嫁司空见惯,文学作品中不少描述男女交往的句子,“天不夺人愿,故使侬见郎”,“男女共游宴,黄花生后园”。再嫁女性遍布各个阶层,曹丕的甄皇后、刘备的穆皇后、孙权的徐夫人,都是再嫁之身;蔡文姬滞留匈奴生下二子,归汉以后改嫁董祀。

这一时期,有一位传奇女性不得不提,那就是北魏的冯太后,她曾两次临朝称制,执掌权柄达20余年。在她的全力支持下,北魏孝文帝开展“太和改制”,进行汉化改革,对当时北方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北魏孝文帝改革,对均田制中女性的土地所有量做出了明文规定:每一个成年女性有露田二十亩,麻田五亩,倍田二十亩,非麻乡田为四十亩,奴婢也是如此,对于寡妇守志者,免课且同样授田。女性的私有财产也是受国家法令所保障的,经济地位的提高直接决定了妇女在婚姻自主权、财产继承、私产处理方面有比较大的话语权。

唐朝

时不时有人会讲,唐朝妇女的地位非常高啊,武则天为代表的一批贵族女子是当时女权主义者的代表啊。等等,你们到底对唐朝妇女地位有什么误解?

首先要看这些妇女处在什么样的社会阶层。武后“内辅国政数十年,威势与帝无异,当时称为二圣”,后来更是登基做了皇帝。皇室贵族女子不乏公开参政的,上官婉儿得到中宗赏识,令其“专掌制命”;“太平、长宁、安乐、宜城、新都、安定、金城公主并开府,置官属”。太平公主更是直接参与了皇权的更替,倚仗光复唐室的功劳,显赫一时,“仪比亲王”。

但仅根据这些,能不能得出唐朝女性整体地位比较高的结论呢?并不能,即便是贵族女性,仍然是同阶层男性的附庸,没有了父亲、丈夫或儿子身份的加持,她们的政治权力就会成为泡影。彪悍如武则天,在做皇后的时候也害怕被废,她的皇帝之位,后来仍然由姓李的儿子继承,而唐朝之后再无女皇。

明清时期

明代时,女子缠足在全国各地迅速发展,缠足习俗全面开花,到清代时,更是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缠足时代男子以女子缠足尺寸大小为择偶的标准,以娶大脚女子为耻,娶小脚女子为荣,更出现了攀比之风。

最不科学的事情,还有新婚时当众检验新娘的落红,不见血便意味着女子不贞,不贞的下场是新娘本人要被休弃,且终生遭人非议。但其实落不落红因人而异,有多少无辜女子是被冤屈一生的?

明代法律规定,妻子只有在以下情况时可以提出离婚:丈夫纵容或强迫妻妾与人通奸;丈夫逃亡过三年不还者;殴妻至折伤以上;典卖妻子给他人;被公婆非理殴伤(难道有理就可以殴伤了?)

明律亦规定:凡妇人婚姻、田土、家财等事,不许出官告状,必须代告,若夫亡无子,方许出官理对,或身受损害无人代告,许令告诉。而且,凡妻妾告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但诬告者绞。若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虽得实,杖一百。告五服内的亲属,按亲疏关系,杖九十、八十、七十不等。

由此可见,在明朝,女性不被视为有单独诉讼行为能力的主体,必须在夫亡无子或身体受到巨大伤害时才得以提告,而被告者的身份假如是该女性的丈夫或其他尊长,即使经查证所诉是事实但仍要受罚。假设孤儿寡母,财产遭宗族尊长巧取豪夺,那么要提起告诉简直难于登天了。